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微信公众号广告接单平台,春节将至,大学生们千万别因帮“忙”被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admin

原标题:春节将至,大学生们千万别因帮“忙”被抓!当前正处在寒假又临春节 期间大家过年的同时 一群不法分子盯上了大学生有可能一不小心你就坠入了犯罪的深渊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整理了以下几个案例让我们一起练就防诈的火眼金睛“跑分”可兼职赚钱?实则落入犯罪深渊【案例1】大学生小严通过电话联系上一位“中介”,对方称“帮忙收钱转账就能赚钱”按照对方要求,小严将银行卡、身份证等交给对方,当面配合实施转账。

对方将小严的名字和卡号发到了一个QQ群里,很快就有钱陆续到账,小严再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对方指定的账户里,共计18万多元对方曾告知小严这是网上赌博的钱,转账是“跑分”用的虽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为了挣钱,小严依然选择配合对方。

事后小严得到9000多元报酬,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熊猫反诈)“跑分”是指 利用个人收款码代收账以此赚取佣金一般佣金的比例 在1%到2%之间近年来“跑分”平台以 兼职招聘为旗号 通过 借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平台运作

很多年轻人被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蒙蔽双眼纷纷参与其中所谓“跑分”兼职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 进行洗钱活动参与者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 刑事法律责任普法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面对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我们须 时刻保持警惕不可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 身份信息、 支付账号等 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帮凶受到法律的制裁

刷单“高薪日结”?小心已构成“帮信罪”!网络刷单这一行为本身违法 凡是打着“网络兼职”旗号要求 下载刷单聊天软件以刷单形式做任务返佣金的都是骗局 诈骗者往往手段隐蔽以 高薪日结等作为 诱饵使得众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放松警惕

利用自己的账户 替他人转账提现沦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普法小贴士《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 违法兼职而不自知的情况时常发生 其中 大学生群体占比尤为显著 要知道网络刷单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会对学生的 学业和 个人征信产生严重的 不良影响为此我们应 提高辨认能力不要轻易被蝇头小利诱惑

如遇类似网络刷单等诈骗行为应 及时报警、挽回损失引流推广?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案例3】2021年8月,被告人唐某为赚钱上网搜索“推广广告兼职”,对方承诺唐某将一个“手工活招聘”广告推广到微信群内即可赚相应好处费。

被告人唐某在明知兼职广告是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到数个菜场以赠礼品的形式吸引群众帮助其推广广告李某在领取礼品后将该广告发送至同事微信群,其同事被害人陈某看到该广告后,添加他人微信导致被诈骗6万元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邵阳中院)本案中所谓的免费领礼品实则是为网络诈骗犯罪 “吸粉引流”犯罪分子利用 转发朋友圈。

、 拉群等方式 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诈骗团伙 推广诈骗平台为诈骗团伙 “引流”易受骗人群 以此来 牟取利益每一次看似 不经意的转发信息 都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 落入诈骗“陷阱”团团普法小贴士《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十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引流推广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而为其犯罪 提供推广帮助的行为 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 门槛较低、 赚钱容易而吸引了一众年轻人在选择从事网络 推广营销工作时 我们定要 擦亮双眼注意审查其业务

是否合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面对此类诈骗活动我们定要保持理智切莫贪图小利让犯罪分子 无机可乘

温馨提醒1.钱财需取之有道,法律红线不可越帮人办理几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得上千元的“好处费”,这种看似轻松的工作,吸引了不少如案例一中小宇这样的年轻人落入“跑分”陷阱实际上, “跑分”就是在为诈骗团伙或网赌团伙洗钱。

,这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参与者不仅 征信会受到影响,更会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在这里,团团提醒大家, 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 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 越过法律红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 。

依靠自己踏实的劳动创造财富 2.隐私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很重要许多诈骗团伙, 利用他人的社交账号和各种支付账号进行洗钱活动,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第一, 切勿随意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不要利用自己的账号帮他人提现;第二,来路不明的链接 。

不要点,不轻易打开 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扫描 没有安全保障的二维码;第三,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所谓“扫码赠礼品”的请求, 避免个人信息被窃取 3.诈骗团伙套路深,寻找兼职需谨慎“帮信罪” 并不局限于出租银行卡或帮转账,为违法犯罪人员 。

“引流拉客”,同样会面临处罚像案例三中唐某的行为,看似只是进行了广告推广, 但实质上已经成为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扫码免费领礼品、转发兼职广告、拉人进群等情况,大家一定要 提高警惕,遇到问题,第一时间

向警察求助。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我 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来源:学校共青团、公安部刑侦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dede:include filename="menu.htm"/}